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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委託
拍賣委託
天成國際將為閣下之藏品於拍賣會上爭取最佳的成績。
估價
委託拍賣前,賣家須先對藏品進行估價,了解藏品於現時市場上的價值,以決定拍賣估價。每件拍品均設低估價及高估價,以供買家參考,估價須準確反映物品的市場價值。
底價
賣家亦須於拍賣前為拍品設定底價,如拍品於拍賣中未達低估價,拍賣官將以底價決定拍品成交與否。議定估價後,您將收到拍賣委託合約,定明拍賣日期及條款。我們的專家會向閣下詳細解釋這些條款。一但確認委託,天成國際會負責及後的安排。我們會確保買家定期收到我們的拍賣資訊。
《賣家條款及條件》
請特別注意第8及9款所載之保證、彌償和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1

《賣家條款及條件》的適用範圍

1.1

《賣家條款及條件》載有天成與賣家之間的條款及條件,向天成寄售拍賣品作拍賣的所有人士應閱讀《賣家條款及條件》。賣家及拍賣品的拍賣受《賣家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2

天成作為拍賣官

2.1

賣家委任天成作為拍賣拍賣品的代理。

2.2

拍賣品的出售合同由買家及賣家根據《購買條款及條件》所載的條款直接訂立。

2.3

天成不會就拍賣品的出售合同向買家或賣家承擔責任。

2.4

賣家可透過以下方式撤銷拍賣品的拍賣:

2.4.1

在拍賣前向天成提供合理的書面通知;及

2.4.2

在不抵觸第2.6款的情況下,向天成悉數支付所有:

(a)

相關開支;

(b)

賣家佣金;及

(c)

按第10.3(a)至(c)款釐定的拍賣品價值的20%。

2.5

天成可絕對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撤銷出售拍賣品,而天成毋須為此對賣家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天成合理相信有下列情況出現:

2.5.1

賣家就拍賣品提供的所有資料並不真實、準確及完整;

2.5.2

賣家違反本《賣家條款及條件》;

2.5.3

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屬性存有合理的懷疑;

2.5.4

拍賣品需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或出售豁免,但未取得上述任何一項;

2.5.5

拍賣品的情況與天成同意出售拍賣品的情況出現差異;

2.5.6

拍賣應要或將會延遲、重新安排或重新組織。

2.6

如賣家由於其合理相信第2.5.3款 、第2.5.4款及/或第2.5.5款適用於拍賣品,而撤銷出售拍賣品,則賣家毋須支付第2.4.2(b)款及第2.4.2(c)款規定的金額,但仍須支付第2.4.2(a)款規定的金額。

2.7

如天成得知拍賣品存在實際或潛在的申索或留置權,天成有權持有及不向賣家(或任何買家)放行拍賣品,直至在天成絕對酌情決定後天成滿意事件以有利於賣家(或買家)的方式得到解決。

3

圖錄

3.1

賣家應對其就拍賣品作出的所有描述,以及其就拍賣品作出的任何陳述及聲明負全部責任,因此賣家必須確保及核實其給予天成有關拍賣品的所有資料於各方面均為真實、完整及準確。

3.2

天成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拍賣品的拍賣圖錄、任何狀況報告和任何營銷及推銷物品的內容。

3.3

天成毋須及不會就拍賣品進行任何獨立盡職審查。

3.4

天成有權絕對酌情決定透過外聘專家、實驗室、修復者、代理或其他第三方對拍賣品進行獨立盡職審查、查詢、測試或調研。賣家謹此授權天成准許該等第三方管有拍賣品,並同意天成毋須就該等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3.5

如賣家認為於拍賣中、本圖錄、任何狀況報告、任何營銷資料或其他推銷物品或其他地方所作的陳述不完全真實、完整及準確,則賣家必須即時通知天成。

3.6

對拍賣品出售價的預測資料僅為天成根據其作為拍賣官的經驗及根據類似物品於近期的出售價所作的估價。有關預測資料不是對拍賣品成交價的聲明,亦不是拍賣品有關保險方面的估值或作為其他用途,任何人士不應倚賴有關預測資料。

3.7

於本圖錄內所述的拍賣品屬性乃天成的意見,不應被視為事實的陳述。天成的意見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賣家提供的資料、非專家對拍賣品狀況的初步檢驗、天成決定進行的任何盡職審查,以及於編製本圖錄期間專家提出的公認意見。天成應誠實地及以合理的謹慎編製本圖錄的描述及狀況報告,以符合其作為大量不同類型的拍賣品的通識拍賣官的角色。

3.8

本圖錄內所載的拍賣前估價旨在給予競投人指引,拍賣品可能會以高於或低於拍賣前估價的價格出售。任何由天成提供的書面或口頭的估價或評價或報告僅為天成真確持有的意見,賣家不可倚賴有關意見。

3.9

拍賣前估價可在本圖錄的出版日期後作出修訂。請聯絡天成查詢某一拍賣品的現行估價。

4

知識產權

4.1

賣家謹此向天成授出非專有免專利權費許可證,以對拍賣品進行拍照、闡釋或製造圖像。

4.2

由天成、其僱員、代理、高級人員及/或分包商編製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圖錄及狀況報告的內容)的知識產權於現在及將來均屬天成所有的專有財產,未經天成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5

拍賣程序

5.1

拍賣品的拍賣時間、地點及方式應由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5.2

天成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於拍賣前後的任何時間給予或不給予通知進行以下各項:

5.2.1

拒絕任何競投;

5.2.2

拒絕任何競投人親身或電話參與拍賣;

5.2.3

以天成決定的方式在拍賣中進行競投;

5.2.4

重新拍賣拍賣品(包括在擊槌後) ;

5.2.5

撤回、合併或分開任何拍賣品;

5.2.6

決定成功競投人。

5.3

賣家不得競投或指示或容許任何人士代表競投賣家的拍賣品。如賣家違反有關禁止的規定,天成可使賣家受到買家的同等約束(須支付買家酬金),但不得享有任何保證或底價及/或沒有追討補償的能力。

5.4

底價不得超過天成公佈或發佈的拍賣品最終低位拍賣前估價。

5.5

如因匯率波動影響某一貨幣(港幣除外)的協定底價,而天成與賣家亦未能達成修訂底價,則拍賣品的底價應為按照緊隨拍賣的前一個營業日的收盤匯率計算的港幣同等金額。

5.6

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底價水平,天成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承擔責任 ,以及有權自行酌情決定以低於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品,並向賣家支付以底價出售拍賣品時的淨出售收益。

5.7

如任何拍賣品未能於拍賣中出售,天成應有權在拍賣後的三十(30)日內以《購買條款及條件》的條款出售拍賣品,但對拍賣日期的提述應被視為對拍賣後出售日期的提述。

5.7.1

拍賣品在拍賣後出售而應付賣家的金額應與拍賣品在拍賣中以底價出售而應付賣家的淨出售收益相等,否則有關拍賣後出售將不被接納。

5.7.2

賣家必須在拍賣起計30日內向天成取回所有未出售的拍賣品。

6

付款及稅務

6.1

除非拍賣被撤銷,否則天成向賣家發放買家向天成實際悉數支付的淨出售收益前,天成應首先:

6.1.1

在悉數收到淨出售收益的三十五個營業日內抵銷賣家拖欠天成的任何金額;及

6.1.2

預扣適用有關拍賣的任何預扣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寄售稅)。

6.2

天成不會對買家的買入價付款承擔責任。

6.3

在任何情況下,賣家負責向天成支付:

6.3.1

賣家佣金;及

6.3.2

相關開支,
兩者均從成交價扣除。

6.4

賣家應負責及承諾就淨出售收益支付所有於香港境外可能需要支付的稅項、印花稅及關稅,並保證已書面通知天成應代表賣家於香港境外可能需要支付的一切有關稅項、印花稅及關稅。

6.5

天成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扣起淨出售收益以支付稅項、印花稅及關稅。有關付款已被確認代表賣家作出的(除非由買家付款)。

6.6

除成交價外,天成應向買家收取買家酬金(該酬金由天成擁有及保有)。

6.7

根據市場慣例,天成保留權利從佣金中支取款項以給付向天成介紹客戶或拍賣品的第三方費用。

7

買家欠繳款

7.1

天成無義務:

7.1.1

檢查競投人的信貸,或以任何方式(如取得證明)確保競投人支付拍賣品款項的能力;

7.1.2

強制任何買家付款。

7.2

天成絕對酌情決定是否採取及強制執行《購買條款及條件》內所載的任何補救方法(費用由賣家承擔)。

7.3

天成將採取合理的步驟通知賣家其針對買家採取的任何行動,並應就有關事宜諮詢賣家。

7.4

如天成就逾期付款向買家收取利息,天成可自己保留該等利息。

7.5

如買家未能支付買入價,而天成同意向賣家匯寄相等於淨出售收益的金額,則相關拍賣品的擁有權應即時歸天成所有,並由天成享有《賣家條款及條件》所載的賣家聲明、保證及補償的權益。

8

保證及彌償

8.1

賣家謹此向天成及買家保證、聲明及承諾自寄售拍賣品之時開始至出售拍賣品之時為止,並於所有其他相關的時間:

8.1.1

賣家對拍賣品擁有良好的、不負有產權負擔的所有權。賣家可向買家轉移不負任何產權負擔的拍賣品所有權;

8.1.2

如賣家透過代理出售拍賣品,該代理擁有賣家實際的授權出售拍賣品;

8.1.3

拍賣品並非偽造或膺品;

8.1.4

賣家對拍賣品的所有陳述是誠實作出的,以及於各方面均是真實、準確及完整的;

8.1.5

除非賣家另行向天成作出明確的書面通知,否則:

(a)

拍賣品沒有存在任何缺陷(表面或潛在的)可導致按指定用途使用拍賣品時會發生危險;

(b)

拍賣品可於香港合法地於天成寄售;

(c)

拍賣品進口香港乃嚴格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海關規例;

(d)

已就拍賣品取得一切相關出入口許可證;

(e)

已就拍賣品支付一切相關的出入口關稅、印花稅及稅項;

(f)

從未有任何人士就拍賣品的擁有權、真偽、屬性、狀況、進出口歷及知識產權提出任何申索或指稱;及

(g)

拍賣品不含任何瀕危或受保護的品種。

8.2

賣家謹此同意就賣家違反以下任何一項事宜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包括強制執行成本)、開支、負債(包括任何稅務責任)、傷害、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三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損害賠償、申索、要求、法律程序或法律成本(按完全彌償基準釐定)及判決使天成獲得彌償、持續獲得彌償及免受損害:

8.2.1

《賣家條款及條件》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違反賣家的聲明及保證;及

8.2.2

《購買條款及條件》的條款。

8.3

如天成合理認為賣家已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聲明、承諾或保證,則天成有權經絕對酌情決定後在其認為適當時於任何時間撤銷出售。

8.4

賣家應在天成發出撤銷出售通知後的十日內:

8.4.1

向天成悉數交還天成之前就拍賣品向賣家支付的所有淨出售收益;及

8.4.2

就撤銷出售所招致的任何相關開支償付天成;

8.4.3

在天成已悉數收到第8.4款所載的一切款項後,如天成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第三方行動等不受天成控制的事宜,並有合理的能力供賣家取回拍賣品,則天成應讓賣家取回拍賣品。

9

向賣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9.1

在不抵觸第9.3款的情況下,但不論本《賣家條款及條件》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天成不會就本《賣家條款及條件》所涵蓋的有關或相關事宜所導致或產生(不論如何導致或產生)的間接或相應的損失(兩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對賣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復還或其他法律責任)。

9.2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及不抵觸第9.3款的規定下,但不論本《賣家條款及條件》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天成在本《賣家條款及條件》項下就任何傷亡、損害或直接、間接或相應的損失(三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不論如何產生)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不論是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復還或其他法律責任)只限於相關拍賣品的淨出售收益的相等金額。

9.3

儘管本《賣家條款及條件》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因疏忽或任何事宜所導致的欺詐行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如法律不容許免除或限制有關法律責任的,本《賣家條款及條件》概不免除或限制該等法律責任。

9.4

天成的高級人員、僱員、代理及分包商各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及為了自己的利益依據及強制執行本《賣家條款及條件》對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9.5

在不影響上述的規定下,如拍賣品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風險是由天成承擔的,天成向賣家賠償拍賣品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責任應限於第10.3 (a)至(c)款所載的金額減賣家佣金及相關開支後的金額。

9.6

天成毋須就覆蓋圖片、油畫或其他作品的框架或玻璃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9.7

天成毋須就第三方在進行任何工序的過程中(包括拍照、復元、裝框或清潔)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9.8

在不影響上述的規定下,天成將不會就下列情況所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9.8.1

潮濕、温度或任何極端天氣;

9.8.2

在正常過程中出現的損耗;

9.8.3

自然變質或固有缺陷或欠妥之處;

9.8.4

木蛀蟲、昆蟲或類似的寄生蟲侵擾;

9.8.5

拍賣品的加工或測試過程出錯;

9.8.6

戰爭、核分裂或放射性污染、化學、生化或電磁武器或任何恐怖活動(在各情況下由天成的承保人不時定義及應用者)。

10

保險

10.1

天成只會在拍賣品送交至天成的處所後方會對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承擔責任。

10.2

天成將在下列情況停止對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害承擔風險:

10.2.1

根據《購買條款及條件》出售拍賣品後風險已轉移至買家;或

10.2.2

如拍賣品未有通過拍賣或私人協約出售,則

(a)

拍賣日期起30日後;或

(b)

拍賣品已放行待賣家取回(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10.3

為根據第10.1款承擔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賣家同意向天成支付保險、儲存及行政費用,有關費用構成相關開支的一部分。有關費用將按寄售當日天成釐定的費率計算,有關費率將為下列費用的某一百分比:

(a)

成交價(如拍賣品已出售);或

(b)

天成的拍賣前估價的中位數(如拍賣品未出售);或

(c)

如沒有拍賣前估價,則為天成對拍賣品的拍賣價值的合理估價及底價(如拍賣品未出售)的較高者。

10.4

如賣家不希望天成在第10.1款及第10.2款所規定的期限內對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則賣家:

10.4.1

承諾在有關期間內為拍賣品購買保險;

10.4.2

同意以天成滿意的方式,向天成提供拍賣品在有關期間的保險證書副本,以及其承保人放棄取代賣家針對天成提出所有權利及申索的代位權;

10.4.3

同意在天成提出要求時就任何有關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害的申索向天成作出彌償,然而有關申索可能因所有相關成本或開支產生的;

10.4.4

通知賣家的承保人上文第10.4.3款的彌償條款;

10.4.5

放棄就有關損失或損害向天成提出一切權利及申索,除非損失或損害是由天成的故意不當行為所致的。

10.5

如賣家未能以令天成滿意的方式全面嚴格遵守上文第10.4款的規定,則天成應有權就拍賣品購買保險,並根據第10.3款向賣家收取有關的相關開支。

11

其他規定

11.1

向天成發出的通知應以書面作出並寄往負責進行拍賣的部門,並註明本圖錄起首列出的參考編號及寄售協議的參考編號。

11.2

給賣家發出的通知應寄往賣家正式通知天成的最新地址,如賣家沒有另行通知天成新的地址,則寄往賣家於寄售協議內註明的地址。

11.3

如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的法院視為不合法、無效、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則只限該等條文被視為不再構成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而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的餘下部分的可強制執行性應不受影響。

11.4

未經天成事先書面同意,賣家不得向其他人士轉移其於本《賣家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11.5

天成可向其他人士轉移其於本《賣家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權利及義務。

12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2.1

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由香港法律規管。

12.2

賣家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非專有審判權以解決任何因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糾紛或申索。

12.3

由天成就討回拖欠天成的款項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將由天成自行酌情決定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或具有其他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管轄。

13

語言

13.1

如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出現抵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4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14.1

賣家不可撤銷地同意天成可按照天成展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所容許的任何方式向賣家送達處事程序。

14.2

賣家不可撤銷地同意天成可將處事程序送達予賣家不時通知天成的任何人士及/或作為其最新聯絡地址的任何地址及/或天成合理相信可聯絡賣家的任何其他地址,包括但不限於寄售協議內所載的地址。

15

定義

15.1

本款的定義適用於本《賣家條款及條件》的條款及條件:

「競投人」指根據《購買條款及條件》向天成登記參與拍賣競投的人士;

「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以外);

「產權負擔」指任何人士的任何權利、利益或股權(包括任何收購權、認購權或優先購買權)或按揭、抵押、押記、留置權、限制、轉讓、押貨預支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擔保權益或具有相同作用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安排(包括所有權轉移及保留安排)或任何性質的其他產權負擔;

「相關開支」指天成就拍賣任何拍賣品支付的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開支、就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的費用及開支、圖錄及其他複製及闡述、任何關稅、宣傳、包裝或運輸成本、復製權費用、稅項、徵費、測試成本、有關任何拍賣品的搜尋或查詢,或追討違約買家的成本;

「成交價」指拍賣官擊槌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倘為拍賣後出售,則為協定出售價;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拍賣品」指向天成寄售以冀透過拍賣或私人協約出售的任何物品(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對任何拍賣品的提述將包括對由兩件或以上的獨立物品所組成供拍賣的一整件拍賣品);

「淨出售收益」指天成實際悉數收取的出售拍賣品成交價減賣家佣金及相關開支後的金額;

「買家」指作出拍賣官接納的最高競投價或出價的人士,以及委聘參與競投的主事人;

「買家酬金」指買家應付的佣金,以每件拍賣品的成交價的20%計;

「買入價」指成交價及適用的買家酬金;

「拍賣」或「出售」指賣家及買家雙方通過拍賣或私人協約買賣拍賣品;

「購買條款及條件」指本圖錄內所載的購買條款及條件。購買條款及條件可向本公司索取;

「賣家條款及條件」指本賣家條款及條件;

「天成」指天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註冊編號1549011),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一號中國銀行大廈30樓;

「賣家」指作為拍賣品的擁有人提供拍賣品作拍賣的人士,或拍賣品擁有人的執行人或個人代表,或經拍賣品擁有人正式授權管有拍賣品及有權提供拍賣品作拍賣的代表(在各情況下於提交予天成的寄售協議上特別指明)。如在寄售協議上列明為代理的人士(申報或不申報),「賣家」一詞應適用於代理及主事人(披露或不披露)。拍賣品同時由多名擁有人、代理或人士管有的,該等人士應根據本《賣家條款及條件》共同及個别地承擔所有義務、責任、聲明、保證及彌償;及

「賣家佣金」指賣家於出售拍賣品當日應付天成的佣金,並以天成釐定的百分率計算。佣金收費的條款納入本《賣家條款及條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