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購買條款及條件》的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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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所有有意在拍賣中競投拍賣品的人士應閱讀本 《購買條款及條件》。本《購買條款及條件》載列於拍賣出售本圖錄內所示拍賣品的主要條款及條件,並構成以下各方之間所訂合同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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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競投人(包括買家)及賣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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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競投人(包括買家)及天成(作為拍賣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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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除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外,拍賣本圖錄內所示的拍賣品亦須符合以下所載(及謹此納入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內)的其他條款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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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本圖錄內的《競投人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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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本圖錄內包含的任何載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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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於進行拍賣之時張貼或分派的任何書面通知,或於拍賣之時或出售之前或之時的任何口頭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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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於拍賣中作出競投的競投人同意受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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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成作為拍賣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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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除非天成明確作出相反的書面聲明,天成是代表賣家拍賣拍賣品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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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拍賣品的出售合同由買家及賣家按照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直接訂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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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拍賣品的拍賣時間、地點及方式應由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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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天成可絕對酌情決定提供多項服務(見下文), 如拍賣品的圖錄描述、狀況報告、書面競投、電話競投、貨幣兌換顯示板及拍賣品的影音圖像。 該等服務旨在促成拍賣程序,競投人(包括買家)不應倚賴該等服務。天成不會就該等服務的任何錯誤及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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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現狀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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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所有拍賣品均以現狀出售,並只須符合有關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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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所有競投人(包括買家)應在拍賣前自行(適當時連同其私人獨立專業顧問)檢驗拍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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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圖錄及拍賣前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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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天成對拍賣品所得的一切資料部份由賣家提供。天成毋須及不會就拍賣品進行任何獨立盡職審查,因此競投人(包括買家)必須(於適當時連同其私人獨立專業顧問) 檢查拍賣品,並就拍賣品的描述、大小、質量、顏色、狀況、屬性、真偽、罕有度以及文學、文化或歷史關聯性得出其獨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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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拍賣品的損壞或復修的提述僅作指引用途。對瑕疵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在未經提述的瑕疵。未有對瑕疵作出提述並不表示拍賣品不存 在瑕疵或沒有經過復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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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天成及賣家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拍賣品的圖錄或任 何補充資料之錯誤及 / 或遺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狀況報告)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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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拍賣品出售價的預測資料僅為天成根據其作為拍賣官的經驗及根據類似物品於近期的出售價所作的估價。有關預測資料不是對拍賣品成交價的 聲明,亦不是就有關保險對拍賣品所作的估值或 作為其他用途,任何人士不應倚賴有關預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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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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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由天成、其僱員、代理、高級人員及 / 或分包商 編製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圖錄及狀況報告的內容)的知識產權於現在及將來 均屬天成所有的專有財產,未經天成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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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競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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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有意出席競投的人士必須事先向天成登記為競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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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向天成登記的準競投人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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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簽署登記表格,列明(其中包括)姓名、固定地 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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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向天成提供身份及地址的滿意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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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按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向天成提供銀行資料或其他財政狀況證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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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按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證明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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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競投人被視為競投的主事人,並須負責支付買入價,除非天成明確以書面同意該競投人可以代理身份代表主事人(已經向天成披露主事人身份) 進行競投,而主事人將單獨負責支付購買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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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親身競投的競投人必須在拍賣當日進行拍賣前超過 30 分鐘出席拍賣會場作親身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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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競投人可在拍賣前與天成事先安排作電話競投。天成將盡合理的努力使該等人士能透過電話參與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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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如欲書面競投拍賣品(以拍賣貨幣競投),競投人可填妥並向天成交回書面競投表格。天成將盡合理的努力代表競投人進行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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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如天成收到相等競投價的書面競投,而該等競投價是拍賣品的最高競投價,則中標人將會以天成最先收到及受理的書面競投為準,並由拍賣官決 定該中標人為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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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天成將免費提供書面競投及電話競投服務,有關服務將視乎其員工及後勤於進行拍賣時的工作承擔而定,因此可能會被取消或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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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天成不會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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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未能進行書面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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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未能進行電話競投;及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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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有關書面競投及 / 或電話競投出現錯誤及遺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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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拍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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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拍賣品的拍賣時間、地點及方式應由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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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競投人作出最高競投價,而該出價獲拍賣官絕對酌情接納的,則該競投人將成為買家。拍賣官擊槌代表最高競投價已獲接納,並因而訂立賣家與買家之間的出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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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除非本圖錄有相反或其他的規定,所有拍賣品均須設定(保密的)底價,如競投人的出價未能達到底價,則表示拍賣品不予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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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拍賣品的底價將不超過其低位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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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拍賣官在其認為適當時可代表賣家以低於底價的價格競投拍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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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對於不設底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否則作為一般的做法,拍賣官會自行酌情決定以拍賣品的低位拍賣前估價的 50% 開始拍賣。若在此價格 下並無投標,拍賣官會自行酌情決定下調價格繼續拍賣,直至有競投人出價,然後拍賣官會以該競投價繼續進行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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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如沒有競投人對不設底價的拍賣品提出更高的叫價,則拍賣官會以拍賣品的低位拍賣前估價的約 50% 進行書面競投,或如實際書面競投的叫價低 於低位拍賣前估價的50%,則拍賣官會以實際缺席競投的叫價進行書面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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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天成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於拍賣前後的任何時間給予或不給予通知進行以下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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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
拒絕任何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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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
拒絕任何競投人親身或電話參與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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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
以天成決定的方式在拍賣中進行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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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
重新出售拍賣品(包括在擊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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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
撤回、合併或分開任何拍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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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
決定成功競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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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為方便競投人,某些拍賣活動會設有貨幣兌換顯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貨幣兌換顯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的操作可能會發生誤差或錯誤。如競投人 遵照貨幣兌換顯示板及 / 或影音投射而非拍賣場地的實際競投情況行事,天成不會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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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拍賣後買家必須即時向天成確認其姓名、地址及天成要求的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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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付款及稅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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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買家必須在拍賣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悉數支付到期應付的買入價,不論買家是否需要取得拍賣品的出口或入口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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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付款時間是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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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除買入價外,買家必須支付任何適用的稅項、印花稅、關稅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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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天成將自行酌情決定以買家所付的訂金支付買家到期償付天成的任何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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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欠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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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如買家未能悉數支付到期應付的買入價,在不影響天成及 / 或賣家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天成將絕對酌情決定由天成及 / 或賣家行使以下其中一 項或多項的權利或補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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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終止拍賣品的出售合同、保留向違約買家申索損害賠償的權利,包括天成及 / 或賣家蒙受的損失及損害,包括買入價及所招致的合理成本及開 支,並在上述各個情況下天成可從任何由其持有的款項或訂金中作出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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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就買入價及利息、強制執行成本(包括按彌償基準釐定的法律費用)針對買家展開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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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從買家未支付的餘額中抵銷天成或其於全球各地的任何附屬成員、附屬公司或母公司在任何交易中拖欠買家的任何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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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就買入價按日徵收複利,利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最優惠港元借貸利率加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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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以天成不時決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條款透過拍賣或私人協約重售拍賣品,買家須負責支付實際收取的重售價與重售所使用的成本、開支及酬金的不足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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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不准許買家作為競投人參與任何拍賣或規定買家須支付訂金以參與競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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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
對由天成管有的買家財物行使留置權;及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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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
採取天成認為必須或適當的其他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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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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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拍賣品(包括相關的框架或玻璃)的風險及責任應在下列時間(以較早者為準)轉移予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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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緊隨拍賣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三十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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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將拍賣品的管有權交予買家及 / 或買家委聘或代表買家的承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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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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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不論於何時轉移拍賣品的風險及管有權,拍賣品的所有權只會在下列情況轉移予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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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買家已向天成悉數支付買入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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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天成收到買家拖欠天成的所有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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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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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天成有權保留拍賣品的管有權,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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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
買家已悉數支付買入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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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買家已悉數支付到期應付天成或其於全球各地的任何附屬成員、附屬公司或母公司的所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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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
買家已按照天成不時提出的要求履行反洗黑錢及 / 或反恐怖活動融資的檢查,並為天成所滿意;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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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
買家已履行天成不時絕對酌情決定要求履行而尚未履行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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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買家應在拍賣當日起的三十個曆日內從天成的拍賣會場領取拍賣品(除非天成及買家另行作出協定),惟買家應事先履行上述一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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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如買家未有在拍賣當日起的三十個曆日內領取拍賣品,天成會安排將拍賣品存放於天成的倉庫內,並就每件拍賣品每月向買家徵收行政費用 800 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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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如在拍賣品轉移至倉庫後,買家要求於天成辦事處領取拍賣品,天成將就有關安排保留酌情權,並按每件拍賣品徵收行政費用 600 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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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天成以合理的謹慎處理、包裝及運輸拍賣品,但天成不會就其委聘之第三方處理、包裝及運輸拍賣品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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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如天成應買家要求推薦或安排(並由買家自費聘用)的處理人、包裝人或承運人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天成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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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遵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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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買家完全單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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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
就拍賣品取得所有相關的出口或入口許可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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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
決定拍賣品是否被限制或禁止出口或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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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如買家被拒或延誤簽發拍賣品的出入口許可證 (不論天成是否協助買家取得有關許可證),買家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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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
撤銷出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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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
延遲支付拍賣品的買入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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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買家可要求天成代表買家申請出口許可證。如天成接納有關要求,天成有權按有關服務的當時適用價格向買家徵收費用,但買家仍有責任在相關 期限內取得出入口許可證。如未能或延誤領取有關出入口許可證,天成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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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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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本公司保證在拍賣當日起一年內,本圖錄標題所描述的任何拍賣品與本圖錄標題相符(「有關保證」)。本圖錄內的所有其他解釋及描述為天成根據賣家向其提供的資料所作的意見,天成對此不作任何方式的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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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上述有關保證不適用於聲明為保留意見或分歧意見的任何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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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有關保證不適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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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
買家就天成及賣家違反有關保證所獲得的唯一及獨有補償是取消出售及取回實際就拍賣品支付的買入價,以取代其他可能提供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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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
買家必須在拍賣當日起一年內就違反有關保證向天成發出書面申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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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
在天成決定是否根據有關保證取消出售前,天成有權要求買家取得兩名均為天成及買家接納的業內認可專家的書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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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
為享有有關保證,買家必須以拍賣品於出售時的原狀,將拍賣品交還給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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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除有關保證外,天成及賣家謹此在法律許可的一切範圍內免除所有明示或默示、法定、慣例或其 他形式的一切條件、保證及規定,但有關免除將會或可能會為競投人(包括買家)的利益而繼續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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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在不影響第 14.4 款的規定下及除有關保證外,賣家、天成及 / 或彼等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於本圖錄、任何狀況報告、拍賣或其他情況就拍賣 品作出的所有書面或口頭陳述均為意見陳述。有關陳述是不具事實和不應被視為全面的陳述,亦不應被視為就錯誤或遺漏承擔責任的聲明、保證或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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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天成及賣家沒有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以使買家取得拍賣品的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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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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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在不抵觸第 15.3 款的情況下,但不論本《購買條款及條件》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天成及賣家不會就本《購買條款及條件》所涵蓋的有關或相關事宜所導致或產生(不論如何導致或產生)的 間接或相應的損失(兩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對競投人(包括買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論是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復還或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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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及不抵觸第15.3 款的規定下, 但不論本《購買條款及條件》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天成及賣家在本《購買條款及條件》項下就 任何傷亡、損害或直接、間接或相應的損失(三 者包括但不限於純經濟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及類似損失)(不論如何產生)所承擔的總法律責任(不論是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義務、復還或其他法律責任)只限於實際就相關拍賣品支付的買入價的相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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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儘管本《購買條款及條件》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因疏忽或任何事宜所導致的欺詐行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如法律不容許免除或限制有關法律責任的,本《購買條款及條件》概不免 除或限制該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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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天成及賣家的高級人員、僱員、代理及分包商各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及為了自己的利益依據及強制執行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對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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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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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向天成發出的通知應以書面作出並寄往負責進行拍賣的部門,並註明本圖錄起首列出的參考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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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給競投人(包括買家)發出的通知應寄往競投人正式通知天成的最新地址,如競投人沒有另行通知天成新的地址,則寄往競投人於登記表格內註 明的地址。 |
||||||||
16.3 |
如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的法院視為不合法、無效、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則只限該等條文被視為不再構成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而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餘下部分的可強制執行性應不受影響。 |
||||||||
16.4 |
未經天成書面同意,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得向其他人士轉移其於本《購買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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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天成及賣家可向其他人士轉移其於本《購買條款及條件》項下的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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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
||||||||
17.1 |
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由香港法律規管。 |
||||||||
17.2 |
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非專有審判權以解決任何因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糾紛或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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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由天成及 / 或賣家就討回拖欠天成及 / 或賣家而展開的法律程序將由天成自行酌情決定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 / 或具有其他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管轄。 |
||||||||
18 |
語言 |
||||||||
18.1 |
如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中文及英文版本出現抵觸,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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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
||||||||
19.1 |
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可撤銷地同意天成及 / 或 賣家可按照天成及 / 或賣家展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所容許的任何方式向競投人(包 括買家)送達處事程序。 |
||||||||
19.2 |
競投人(包括買家)不可撤銷地同意天成及 / 或 賣家可將處事程序送達予競投人或其代表不時通知天成的任何人士及 / 或最新聯絡地址及 / 或天成合理相信可聯絡競投人的任何其他地址,包括但不限於競投人登記表格內所載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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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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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本款的定義適用於本《購買條款及條件》的條款及條件: 「競投人」指根據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向天成登記參與拍賣競投的人士; 「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 六、日或公眾假期以外); 「產權負擔」指任何人士的任何權利、利益或股權(包括任何收購權、認購權或優先購買權)或按揭、抵押、押記、留置權、限制、轉讓、押貨 預支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擔保權益或具有相同作用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安排(包括所有權轉移及保留安排)或任何性質的其他產權負擔; 「成交價」指拍賣官擊槌接納之最高競投價,或倘為拍賣後出售,則為協定出售價;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拍賣品」指向天成寄售以冀透過拍賣或私人協約出售的任何物品(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對 任何拍賣品的提述將包括對由兩件或以上的獨立物品所組成供拍賣的一整件拍賣品); 「買家」指作出拍賣官接納的最高競投價或出價的人士,以及委聘參與競投的主事人; 「買家酬金」指買家應付的佣金,以每件拍賣品 的成交價的20% 計; 「買入價」指成交價及適用的買家酬金; 「拍賣」或「出售」指賣家及買家雙方通過拍賣 或私人協約買賣拍賣品; 「購買條款及條件」指購買的條款及條件以及藉第 1.2 款納入該等《購買條款及條件》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 「天成」指天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註 冊編號 1549011),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一號中國銀行大廈 30 樓; 「賣家」指作為拍賣品的擁有人提供拍賣品作拍賣的人士,或拍賣品擁有人的執行人或個人代表,或經拍賣品擁有人正式授權管有拍賣品及有權提供拍賣品作拍賣的代表,在各情況下於提交予天成的寄售表格上特別指明。如在寄售表格上列明為代理的人士(申報或不申報),「賣家」 一詞應適用於代理及主事人(披露或不披露)。 拍賣品同時由多名擁有人、代理或人士管有的,該等人士應根據本《購買條款及條件》共同及個地承擔所有義務、責任、聲明、保證及彌償;及 「有關保證」指第 14.1 款所載的保證。 |